公积金新规缴存超6个月可贷款 济南暂仍为12个月
来源:大众网 发布时间: 2014-10-17 浏览:815次
9日,三部门联合下文,放松公积金贷款的限制: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异地缴存,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取消公积金贷款保险等多项收费。14日,大众网记者从济南公积金中心了解到,济南还未接到上述通知,仍执行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政策。
为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10月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是提高缴存职工住房消费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缴存职工的基本权益。当前,各地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不平衡,部分城市对贷款条件要求过严,住房贷款发放率较低,影响了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也削弱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互助作用。
为此,三部门《通知》规定: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同时,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原则,《通知》强调,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为切实维护缴存职工利益,降低贷款中间费用,减轻贷款职工负担,《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对于上述新规在济南的落地执行情况,14日,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告诉大众网记者,目前还未接到相关通知,所以济南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执行原来政策。也就是说,目前,职工还须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才可从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
而对于异地缴存公积金后缴存时间能否合并的问题,该工作人员表示,济南一直实行异地缴存公积金可以合并缴存时间的政策。也就说,如果某职工在泰安缴存公积金6个月,后在济南缴存6个月,每个月都连续足额缴存,那么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时间便可合并计算,即12个月,从而符合向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限条件。
对于第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三套住房能否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问题,济南公积金中心执行的原来政策与新规中的规定大致相同,即只要职工结清首套房房款,便可以申请第二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但不得申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
对于取消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的问题,济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介绍,目前未接到被取消的收费列表,不过以上提到的被取消收费项目一直没有在济南征收,也就不存取消的问题。
延伸阅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影响制度互助作用发挥的重要因素。按照支持基本住房消费、资金充分运用等原则,《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设区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当前,职工跨地区流动日益增强,在就业地缴存、回原籍购房需求增多。为适应职工流动性需要,《通知》要求,各地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即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按照《条例》规定,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知》要求,未按照《条例》规定调整到位的分支机构,要尽快纳入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制度、统一决策、统一管理、统一核算。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筹使用分支机构的住房公积金。
针对部分城市贷款发放率较高,资金流动性紧张,职工贷款排队轮候等现象,《通知》要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在85%以上的城市,要主动采取措施,积极协调商业银行发放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的组合贷款。
《通知》强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房屋产权登记机构应尽快联网,实现信息共享,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健全贷款服务制度,完善服务手段,全面开通12329服务热线和短信平台,向缴存职工提供数据查询、业务咨询、还款提示、投诉举报等服务。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各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考核,定期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对贷款发放率低的城市督促检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住房公积金有效使用和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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